幾個世紀前,西班牙人在南美搜括了幾乎所有的黃金,肥了西班牙,多了廣大殖民地,但90%土著卻因此而喪生。
十七世紀時,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印尼的總督 Jan Pieterszoon Coen (就是派手下佔領台灣的那位)毅力堅強,有膽識跟遠見;但也殺人不眨眼,非常殘酷。那時肉豆蔻被認為是極為珍貴的香料(調味料),而印尼的班達群島則是世界上唯一生產肉豆蔻的地方。為了壟斷市場,荷蘭人規定班達人只准將肉豆蔻賣給荷蘭人。1621年,總督 Coen 在發現他們仍與英國人交易後,殺了一萬五千多的班達居民,浩劫餘生的800多人則被送往雅加達。鞏固了荷蘭人在東亞貿易上的地位。這段時間曾被荷蘭人譽為“黃金時代”!
二次戰後,荷蘭政府為了擴張國力,趁日本撤出印尼後的政府空檔之際重新佔領印尼。在印尼,荷蘭軍隊曾因擔心村民暴動,擊斃全村的男人。(註一)
“在軍隊裡,一個指令一個動作!如果排長發出"向前走“的命令後,這排小兵一直向前走到一個湖邊,但排長並沒再發出向右或向左的口令時,不論他們會不會游泳,都必須一直走進水裡!” 這是以前上軍訓課時,教官強調軍紀嚴謹時舉的例子。
平日不忍殺雞的人,到了兩軍對恃之際,腦子裡想到的只剩下一個命令一個動作。戰場上的敵方只是射擊目標而不是有血有肉的“人”。真正噩夢似的驚醒通常都是在退役以後!
美軍在越南分不清誰是越共誰是平民於是槍擊濫殺平民,焚燒村莊的歷史還歷歷在目,但在華盛頓的越戰紀念碑上卻刻有紀念所有越戰退役軍人的名字,他們到底是愛國志士還是戰犯?(註二)
更令我驚訝的是:在柏林的兩個紀念“建築”。一是2001年完成的猶太博物館 (Jüdisches Museum Berlin),展出內容大致是有關猶太人在德國的歷史;包括他們早年對德國的巨大貢獻到最後納粹反猶太和迫害猶太人的恐怖暴行。
另一個是2004年年底完成,紀念納粹期在歐洲遇難的猶太人的石塊廣場。 這個紀念廣場佔地19,000 m2 (4.7-英畝) ,列有2711個 2.38 m x 0.95 m 大的水泥方塊。很是震撼。我總覺得將這種紀念物放在德國人眼前的做法有傷口上撒鹽的效果。
而今,以色列人仍積極的在世界各地搜捕當年幫納粹滅族猶太的人。戰後60年,當年集中營看門的和技術工都成了被追捕的德國戰犯。上個星期才有一位92歲的年邁老人被判有罪但不予判刑,猶太人正上訴抗議中。荷蘭有個猶太人,是納粹時期他家族裡唯一的倖存者。他說:這種報復行為毫無意義,如果連這種人都要受到法庭審判,那當時80%以上的德國人都是戰犯!是嗎?他們不也都是戰爭的犧牲者嗎?難道他們那時還有其他的選擇嗎?
邱吉爾看到盟軍轟炸德國的紀錄後說,要是我們失敗了,必定被當作戰犯審判。成者王,敗者寇。是王是寇歷史意義上的大不同是不容否認的。可是結果是勝或敗的機率差異卻可能很小。
無人機 drone 是個既便宜又沒有人員損失的風險的重要發明。從空中偵探到執行戰爭任務,它都算是科學上的“一大進步”,可惜也是人性的一大悲劇。
史實的真假在還原歷史後會失去爭辯的意義。但靖國神社的可否祭拜?這些死於戰場的人是愛國志士?還是戰犯?對日本人來說,卻是一個充滿了矛盾,永遠爭論不完的議題。
我懷疑 “愛國心” 的價值!?
註一:
前兩年,荷蘭政府正式向受難者道歉,但對再次侵入印尼的歷史儘表示“遺憾”(但沒有認錯!我想這也是很多國家面對歷史的難題。指認自己派出為國而戰的軍人為戰犯,對這些人及其後裔太難交代!),有部分死者的後裔得到金錢上的賠償。另外還有其他的申訴案件正在處理中。
註二:
Air force captain, Brian Wilson, who carried out bomb-damage assessments in free-fire zones throughout the delta, saw the results firsthand. "It was the epitome of immorality…One of the times I counted bodies after an air strike—which always ended with two napalm bombs which would just fry everything that was left—I counted sixty-two bodies. In my report I described them as so many women between fifteen and twenty-five and so many children—usually in their mothers' arms or very close to them—and so many old people." When he later read the official tally of dead, he found that it listed them as 130 VC(Viet Cong, 越共) killed.
我的中文字典裡對戰犯的定義是:發動戰爭的責任犯。維基裡也說是指戰爭中戰敗國的高級指揮官或戰俘中,被認為應負起戰爭罪責的人。
可是英文裡“War Criminal” 指的卻是所有在戰爭期間犯下種族滅絕或虐待戰俘等違反維護人道的日內瓦公約的人。(War Crime:Any of various crimes, such as genocide or the mis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 committed during a war and considered in violation of the conventions of warfare. )否則,南京大屠殺時用利刀刺入孕婦肚裏的日本兵豈不只是“戰犯”的工具,而本身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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