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0日 星期五

荷蘭式的婚姻關係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歐洲國家的經濟漸漸的復甦,在衣食無慮的狀況下,人們便積極的在精神面上尋求生活的意義.當時女子因受教育的水準提昇,經濟上不必再依賴男人,便要求獨立思考的空間.繼女權運動的興起,掀起了一陣反對傳統婚姻的風潮.認為兩人應該不是為求財產上的保障,而是為愛才結合在一起.二十世紀的七十到八零年代間,有許多荷蘭人不願拘泥於傳統的社會觀甚或純為抗逆傳統,故意同居生子而不結婚.是一種不具證書但絕對嚴肅的婚姻關係.這種同居的風潮所表現的,不是人們對男女關係的輕率,而是更進一步的表現他們對因愛而結合的認真態度.

可是這種沒有證書的婚姻,在實際生活上並不方便,生活在一起畢竟會有義務跟權利的問題.為了解決實際生活所需,結合的雙方就必須經由簽訂合約的方式將各種生活上可能面對的問題,包括財產的分配跟孩子的養育權責說明清楚,簽訂的內容可自行決定,實際上,除了強調雙方真的是為了愛而結合在一起外,與傳統的,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的現成合約的婚姻差不到那裡去.在荷蘭,一個家庭的基礎可以是婚姻或登記有案的同居伴侶.

婚姻的目的不外是要向他人宣告兩人間的感情,願共同構築家庭;為取得性關係和延傳後代的合法化,保障社會關係和經濟生活的穩定性.按荷蘭民法規定,兩個異性或同性的人都可以建立婚姻關係.結婚時可選擇財產共有或分權兩種形式的法定婚約.比方說,婚姻關係的任一方經營商業,但房地產登記在另一方的名下,在萬一公司倒閉時,就可保有住屋,而不會被迫作為賠償物. 


同居者在稅金的規定或社會福利補貼上與有婚姻關係的人相同,但如果不另簽訂同居合約,在遺產,分居贍養費等方面,雙方就都無法律權責,感覺上較無保障.一般來說,在兩人決定同居時,都會找公證人簽訂同居合約.合約內容可自訂,但實際上,跟正式建立的婚姻關係並無很大的差別.惟所生的孩子必須由男方認領後,他才能正式取得父親的身分和職權.在同性婚姻尚未被承認以前,同性戀者多以此種方式取得同居的法律身分.

荷蘭是第一個允許同性者結婚的國家. 早在2001年四月荷蘭法律允許同性婚姻時,曾經轟動一時,可是現在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和南非都已相繼的承認同性戀的婚姻.還有很多其他的國家也都在考慮跟進.同性戀者終於可以享受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人權.即使是在極為保守的美國,同性戀者也還是可以到麻州結婚成為合法的終身伴侶.

其實,在一個歧視或不接受同性戀的社會裡,並不因社會的不允許,同性戀的感情就不存在.就現在的荷蘭來說,同性戀已被大多數人所接受,並承認那也是人類天性的一種,同性戀者對感情與愛情的需求與一般異性伴侶並無不同.歧視或禁止同性戀其實是一種對他們不公平也不人道的行為.當然,即使是在一個非常開放的荷蘭社會裡,還是有不少人或因本身較保守或因宗教因素,極力反對同性戀,但這在一個多元性的國家裡似乎也是不能避免的現象。












不越矩的老巫婆2007-04-20 22:24:09 回應
亂佩服的, 你怎麼對這麼硬的資訊瞭解得這麼透徹啊 !  好厲害 !!  要像你學習  !! 
Sop2007-04-20 23:13:12 回覆
你真客氣.其實我來荷蘭的時候正好趕上那股熱潮,認識的朋友中,同居的多,結婚的少.那時嘻皮剛過,女權運動不斷,我是這裡的新客”,對這種社會現象自是很感興趣.再說,荷蘭的報章雜誌都比在台灣的有深度,常會討論這種問題.我看你已經在學荷語了.會看,會聽荷語以後,你就會發現其實我說的這些,不過是Common Sense ,沒什麼了不起的. 真不好意思.好像真的把你唬住了.別忘了,我住這裡也已快28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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